屈文宾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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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926号案件名称
屈文宾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屈文宾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926号被执行人:屈文宾,男,1992年4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本院审理执行的被执行人屈文宾罚金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新43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6,00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屈文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8月22日、2021年9月23日、2021年9月23日先后四次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的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银行,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屈文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阿美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沙尔阿斯力别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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