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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巴什分公司、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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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193号
  •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巴什分公司、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巴什分公司;杜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19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巴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杜某,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巴什分公司与被告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巴什分公司于2021年9月4日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补交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巴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巴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屈佳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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