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企业、刘某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2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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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208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某企业、刘某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长沙某企业;刘某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某企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某,男。申请执行人长沙某企业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2007)石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某企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某企业783000元及利息256404.92元。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湘0407执恢208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雨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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