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建、谢锋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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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凌建、谢锋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凌建;谢锋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谢锋标,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建与被执行人谢锋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6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谢锋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等共计141566元。该案于2021年8月11日恢复执行,同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9月13日对被执行人谢锋标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9月13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谢锋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清铭校对人:黄清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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