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娟、戴月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669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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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669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杨明娟、戴月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明娟;戴月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66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杨明娟,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戴月明,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杨明娟与戴月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明娟与被执行人戴月明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戴月明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月明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58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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