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军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23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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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23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旭军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旭军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237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旭军,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住浙江省宁海县。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旭军责令退赔一案中,因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旭军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66491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旭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但至今被执行人张旭军未履行以上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旭军名下的财产信息:1、被执行人张旭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张旭军名下网络支付工具与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100余元,上述零星存款不足以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本院继续冻结暂不扣划。3、被执行人张旭军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张旭军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三、本院通过到黔西市不动产登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通过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旭军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已记录在卷,被执行人张旭军已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五百三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5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2020)黔05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责令退赔、罚金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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