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小梅、郭花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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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567号案件名称
龚小梅、郭花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龚小梅;郭花香;田立红;田介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龚小梅,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郭花香,女,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田立红,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田介明,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小梅与被执行人郭花香、田立红、田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田介明于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龚小梅借款50000元,剩余款项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偿还50000元,定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直至全部清偿,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902民初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焱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何卓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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