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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义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22执395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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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执3950号之四
  • 案件名称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义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义念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22执39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娄义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娄义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娄义念在中国工商银行24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1.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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