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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康与周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5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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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5474号
  • 案件名称

    陈康与周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康;周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5474号     原告:陈康,男,200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周令,男,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与被告周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于2021年8月31日以被告周令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康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康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云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苏再波书    记    员      向童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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