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康与周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5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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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5474号案件名称
陈康与周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康;周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5474号 原告:陈康,男,200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周令,男,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与被告周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于2021年8月31日以被告周令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康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康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云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苏再波书 记 员 向童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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