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立清、隋成武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恢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恢67号
  • 案件名称

    周立清、隋成武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立清;隋成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清,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隋成武,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本院在执行周立清与隋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隋成武给付欠款505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隋成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立清与被执行人隋成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04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