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吴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26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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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260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吴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吴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2607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02181221D。负责人:鲍积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宁,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吴宸,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吴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诚诚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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