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与李水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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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168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与李水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李水生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16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大道21号。负责人:王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华,系原告员工。被告:李水生,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与被告李水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水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盛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道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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