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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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899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强;赵茂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899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R43H。法定代表人:康发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苟孝泉,系该社正式职工。被告:唐强,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赵茂春,女,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强、赵茂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主动偿还欠款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3元,依法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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