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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双全平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02民初13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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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民初13014号
  • 案件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双全平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双全平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2民初13014号      原告:宝鸡市双全平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伟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侯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琛,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博,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宝鸡市双全平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双全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局西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双全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宋伟国,被告七局西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琛、康建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鸡双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54076.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2日,原、被告在天水市麦积区XX镇签订机械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机械至2020年5月结束。2020年7月7日,被告出具封账协议,原告已提供增值税专业发票894076.4元,发票已开具完毕。之后被告分多次支付原告44万,欠付454076.4元。被告许诺一月内付款,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当庭,原告增加诉请,要求被告按年息6%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七局西铁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租赁事实认可,但原告所述欠款金额有误,应当是434076.4元。对于原告起诉的利息标准不认可,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且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项下欠付金额的1%因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4340.76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起重机械设备,并约定了租赁期限、费用及方式等,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9.1约定:违约金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项下欠付金额的1%。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20年7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并达成封帐协议,协议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894076.4元;截至2020年7月7日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41万元,欠付484076.4元;原告已提供增值税发票894076.4元,发票已开具完毕;被告过程中的逾期付款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主动放弃向被告主张过程中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权利。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但经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用为434076.4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也进行了清算,并出具了封帐协议,但被告未能依约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确认被告欠付金额为434076.4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434076.4元。关于原告要求以上述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息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之诉请,本院认为,封帐协议中载明:被告过程中的逾期付款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主动放弃向被告主张过程中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权利,故被告的违约责任应从2020年7月8日开始计算;另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434076.4元为基数,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项下欠付金额的1%的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双全平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租赁费434076.4元及违约金(以434076.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项下欠付金额的1%)。二、驳回原告宝鸡市双全平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其余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  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玺书  记  员    史跃静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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