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王莫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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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648号案件名称
唐某某、王莫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唐某某;王莫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648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王莫某,男,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唐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成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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