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卜红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6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64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卜红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卜红栋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585392U。        负责人:徐军世,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卜红栋,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卜红栋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努尔买买提·吾布里卡斯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提出的撤销执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热帝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