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亮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亮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03执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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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执713号案件名称
陕西亮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亮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亮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亮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品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品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3执713号陕西品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亮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品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亮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403民初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亮帆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品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告安装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03执7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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