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孙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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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1001号案件名称
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孙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孙爱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1001号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L3R898R。法定代表人:周春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婷、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爱国,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南县。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爱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祥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应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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