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华夏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7财保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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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财保292号案件名称
莱芜华夏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莱芜华夏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古祥生;田古荣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财保292号申请人:莱芜华夏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南北路以西5号车间。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李素霞,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古祥生,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申请人:田古荣,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申请人莱芜华夏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古祥生、田古荣银行存款697626.71元或查封同等金额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芜华夏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古祥生、田古荣银行存款697626.71元或查封同等金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08元,由申请人莱芜华夏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丽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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