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尔津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霍权堂;被申请人:柴芝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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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46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布尔津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霍权堂;被申请人:柴芝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布尔津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霍权堂;被申请人:柴芝娟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6号申请人:布尔津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神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钱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红,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霍权堂,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柴芝娟,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布尔津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权堂,柴芝娟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布尔津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霍权堂,柴芝娟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霍权堂,柴芝娟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320元,由被申请人霍权堂,柴芝娟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尔曼 巴合提别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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