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某、西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2526民初2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藏2526民初204号案件名称
嘎某、西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改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改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嘎某;西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2526民初204号起诉人:嘎某,住西藏改则县。 被起诉人:西某,住西藏改则县。 2021年7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嘎某诉被起诉人西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其2019-2020年草场补助65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与被告先后嫁到革吉县文布当桑乡人民政府与改则县麻米乡人民政府协商后,原告与被告可麻米乡次吾嘎木村享受草场补助,2016年左右,村委会未征求原告意见,直接把原告的草场补助打到被告卡上。2016-2018年被告已归还原告草场补助,2019年至今未归还原告的草场补助金65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愿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国家给予牧民的草补奖金政策引发,该案系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起诉人嘎某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嘎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尼玛曲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次仁巴措>>>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某波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2078号之二 下一篇 王俊婷、边俊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449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