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晶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9财保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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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财保165号案件名称
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晶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晶;程雪芳;程亚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财保165号申请人: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滨河新区豫港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489604X5。法定代表人:李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文涛,男,199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该行职工。被申请人:梁晶,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程雪芳,女,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程亚男,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梁晶、程雪芳、程亚男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被申请人梁晶、程雪芳、程亚男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两年。三、对被申请人梁晶、程雪芳、程亚男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保全金额共计882273.98元。案件申请费4931元,暂由申请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岚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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