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昊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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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91执1262号案件名称
江西昊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西昊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昊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西昊川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赣019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15691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昊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西昊川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赣019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15691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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