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群力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天洋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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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47号案件名称
肇源县群力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天洋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肇源县群力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天洋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47号原告:肇源县群力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财政局5楼。法定代表人:沙雪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云鹏,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于天洋,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肇源县群力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天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肇源县群力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肇源县群力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昭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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