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娜、郝德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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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626号案件名称
王丽娜、郝德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丽娜;郝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娜,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君,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德华,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喜,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219路28号。负责人:朱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祥非,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丽娜因与被上诉人郝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案涉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审原告郝德华亦起诉了案涉车辆的商业险保险公司。本案虽非道路交通事故,但案涉车辆在作业时将郝德华刮伤,应否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之规定,追加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并审查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查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丽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 盈审判员 廖晓艳审判员 宋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艺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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