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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磊鑫集团建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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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428号
  • 案件名称

    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磊鑫集团建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磊鑫集团建设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428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乡县。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飞,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磊鑫集团建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法定代表人:张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磊鑫集团建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72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磊鑫集团建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王俊凤等67名劳动者2017年6、7月工资,合计412422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08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磊鑫集团建设矿业有限公司因故于2017年7月停产至今。其在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除生产机械设备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磊鑫集团建设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王俊凤等67名劳动者2017年6、7月工资,合计412422元保留债权。申请执行费6086元,被执行人陕西磊鑫集团建设矿业有限公司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晓红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邢汉飞书 记 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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