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芳志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2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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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2765号案件名称
罗芳志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芳志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2765号被执行人:罗芳志,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罗芳志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黔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罗芳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罗芳志退赔被害人刘发祥经济损失4270.00元.因被执行人。罗芳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给付义务,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罗芳志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罗芳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罗芳志名下的财产。1、被执行人罗芳志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没有可供执行的余额。2、查明被执行人罗芳志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向黔西县房产管理局、黔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罗芳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罗芳志无房屋登记信息。四、已将被执行人罗芳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罗芳志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芳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梅笑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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