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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利达五金商店、天津裕顺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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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32号
  • 案件名称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利达五金商店、天津裕顺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利达五金商店;天津裕顺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32号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利达五金商店。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南大港工商局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32MA08Y1MJ87。经营者:刘伟亮,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天津裕顺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新庄创意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DD0U4H。法定代表人:郑晖耀,经理。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利达五金商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裕顺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利达五金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天津裕顺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5547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98元,由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利达五金商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惠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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