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根才等若羌尝尝想枣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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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4执保283号案件名称
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根才等若羌尝尝想枣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若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根才;若羌尝尝想枣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保283号申请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周江川,该联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任根才,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若羌尝尝想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任根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根才、若羌尝尝想枣业有限公司名下10,275,816.29元财产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任根才、若羌尝尝想枣业有限公司名下10,275,816.29元的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江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飞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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