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芬、郭学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55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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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553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俊芬、郭学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俊芬;郭学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5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俊芬,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郭学宝,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芬与被执行人郭学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学宝应偿还王俊芬借款本金500,000元,并给付王俊芬自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利息7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已采取如下措施:一、2021年6月24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7月22日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四、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学宝名下坐落于坐落在北辰区,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学宝名下的车牌号为津J×××××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六、2021年7月18日、2021年9月1日分别再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六、2021年9月17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磊书 记 员 杨 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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