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武君处罚类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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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823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武君处罚类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武君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823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范洪斌,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君,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武君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辽0681行审9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681行审9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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