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红、刘东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424执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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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执1131号案件名称
张小红、刘东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小红;刘东刚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424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东刚,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正大广场。关于张小红与刘东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2020)豫1424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2021)豫1424执1131号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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