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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红、刘东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424执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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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执1131号
  • 案件名称

    张小红、刘东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柘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小红;刘东刚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424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东刚,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正大广场。关于张小红与刘东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2020)豫1424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2021)豫1424执1131号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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