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与刘富琴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特2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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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2993号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刘富琴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志强;刘富琴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特2993号申请人:张志强,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回族,兴华通讯社退休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刘富琴,女,1930年7月19日出生,回族,北京市宣武区无线电原件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张丽云,女,1953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张志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富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0日张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志强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俐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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