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良、富县德馨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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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460号案件名称
沙良、富县德馨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沙良;富县德馨煤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县德馨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富县XX村。法定代表人:吕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龙,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良,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富县德馨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富县德馨煤矿在二审中提交的本院作出的(2020)陕06执4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证明,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将富县德馨煤矿依法拍卖,并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陕06执46号之三执行裁定,从2020年11月6日起富县德馨煤矿的采矿权、所有权及现有合法资产归买受人吕建伟所有,并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2020年11月6日之前富县德馨煤矿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原煤矿投资人依法处理,与买受人吕建伟无关。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执46号之三执行裁定,对富县德馨煤矿拍卖之前所欠之债,应当由富县德馨煤矿的原投资人郝某甲、许某某、郝某乙、李某某、白某某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本案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富县德馨煤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审理费1247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闫小虎 审 判 员 霍雨枫 审 判 员 牛 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姜陶书 记 员 路燕燕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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