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81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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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8136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8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张涌森。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21)京0101行审3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7301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注册地经营,亦未发现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37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钱江弹簧(北京)有限公司所欠案款1.7301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德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叶朝霞书 记 员 刘 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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