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少杰、王建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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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2195号案件名称
韩少杰、王建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韩少杰;王建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2195号申请执行人:韩少杰,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韩少杰与王建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81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建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韩少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协议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81执2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辉审判员 :赵国钧审判员 :王占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英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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