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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少杰、王建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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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2195号
  • 案件名称

    韩少杰、王建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韩少杰;王建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2195号申请执行人:韩少杰,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韩少杰与王建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81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建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韩少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协议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81执2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辉审判员 :赵国钧审判员 :王占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英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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