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伟、尤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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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244号案件名称
雷伟、尤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雷伟;尤长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尤某某,男,生于1963年12月12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312121810被执行人:雷某,男,生于1989年9月3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909032916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725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尤某某与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雷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尤某某经济损失124823.1元。逾期,雷某未履行。尤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尤某某与雷某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尤某某与雷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雷某应赔偿尤某某各项损失124823.1元,2021年9月10日,雷某向尤某某支付赔偿款2万元(已履行),尚欠104823.1元未支付。前述赔偿款104823.1元,雷某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尤某某4823.1元,剩余10万元赔偿款雷某自2022年开始每隔半年向尤某某支付2万元,直至全部履行清结为止。其余利息部分尤某某自愿放弃;二、本次案件执行费200元由雷某负担(已履行);三、雷建军自愿为雷某某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5执24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 理 韩 墙 书 记 员 黄 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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