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9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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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9456号案件名称
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9456号 原告: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0525407Y。法定代表人:张世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浩,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杰。原告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雅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科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屈冬梅书 记 员 刘泽彪-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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