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心旺、严克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5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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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5782号案件名称
丁心旺、严克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丁心旺;严克续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5782号原告:丁心旺,男,生于1978年10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严克续,男,生于1974年5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栋,河南省邓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071195064)。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心旺与被告严克续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心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心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丁心旺负担。审判员 闫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孔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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