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红、洪佳南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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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16号案件名称
陶红、洪佳南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陶红;洪佳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陶红,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洪佳南,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红与被执行人洪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27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张莉莉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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