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前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5执1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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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执1809号案件名称
赵前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考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前琳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1809号移送单位:兰考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前琳,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关于被执行人赵前琳罚金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2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令:被告人赵前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赵前琳的违法犯罪所得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赵前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劵、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赵前琳名下有车牌号为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委托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查封该车辆。三、2021年7月27日,向兰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兰考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无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前琳负有继续向兰考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符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思杰审判员 陈映映审判员 汪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智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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