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起、梁明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9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922号案件名称
刘洪起、梁明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洪起;梁明娜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92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起,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经常居住地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明娜,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洪起与被执行人梁明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标的89000元;2、被执行人梁明娜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洪起10000元,直至还清止;3、执行费1235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洪伟、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248号 下一篇 郭信、杜井海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826执2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