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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起、梁明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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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922号
  • 案件名称

    刘洪起、梁明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洪起;梁明娜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92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起,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经常居住地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明娜,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洪起与被执行人梁明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标的89000元;2、被执行人梁明娜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洪起10000元,直至还清止;3、执行费1235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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