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斌、田世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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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51号案件名称
赵中斌、田世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中斌;田世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赵中斌,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田世学,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赵中斌与被执行人田世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中斌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世学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赵中斌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田世学已给付其案件款200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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