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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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606号案件名称
刘凯、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凯;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606号原告:刘凯,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2601室。法定代表人:黄笙阳,董事长。原告刘凯与被告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凯于2021年9月18日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判员 刘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606号原告:刘凯,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2601室。法定代表人:黄笙阳,董事长。原告刘凯与被告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凯于2021年9月18日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判员 刘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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