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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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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606号
  • 案件名称

    刘凯、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凯;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606号原告:刘凯,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2601室。法定代表人:黄笙阳,董事长。原告刘凯与被告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凯于2021年9月18日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判员  刘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606号原告:刘凯,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2601室。法定代表人:黄笙阳,董事长。原告刘凯与被告乾达央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凯于2021年9月18日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判员  刘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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