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洪伟与被执行人孙志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3执恢4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恢407号案件名称
宇洪伟与被执行人孙志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宇洪伟与被执行人孙志辉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3执恢407号宇洪伟:孙志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宇洪伟与被执行人孙志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依据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23民初233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志辉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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