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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洪伟与被执行人孙志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3执恢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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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恢407号
  • 案件名称

    宇洪伟与被执行人孙志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宇洪伟与被执行人孙志辉
  • 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3执恢407号宇洪伟:孙志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宇洪伟与被执行人孙志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依据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23民初233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志辉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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