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海、武书玲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1002财保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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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2财保104号案件名称
朱振海、武书玲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振海;武书玲;朱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财保104号申请人:朱振海,男,汉族,1953年9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申请人:武书玲,女,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以上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璞,许昌市魏都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钢,男,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申请人朱振海、武书玲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钢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房证号:豫2017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振海、武书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钢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房证号:豫(2017)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朱振海、武书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朱振海、武书玲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世聪书 记 员 姜宇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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