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宏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4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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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4480号案件名称
肖宏伟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肖宏伟;张春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448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发,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肖宏伟,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春发与被执行人肖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06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5355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肖宏伟名下的机动车辆(牌号为×××、×××)两辆,本院对上述机动车辆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被羁押,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06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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