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玉兰、王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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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835号案件名称
卞玉兰、王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卞玉兰;王景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卞玉兰,女,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王景龙,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卞玉兰与被执行人王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8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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