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付立夯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36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3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付立夯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付立夯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364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付立夯,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立案执行的付立夯罚金、责令退赔一案,(2020)黔052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付立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赵建军退赔被害人10.06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立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立夯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付立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对付立夯的银行存款、股权、债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付立夯名下有车辆登记但未实际扣押,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在本院执行的(2021)黔0521执1348号赵建军(被执行人付力夯共同退赔人)案中执行退赔了被害人款项65816.1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万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