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红、谭云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湘1003财保2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湘1003财保235号案件名称
王春红、谭云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春红;谭云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1003财保235号申请人:王春红,女,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谭云生,男,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王春红与被申请人谭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云生的银行存款1610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谭云生的银行存款1610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25.45元,由申请人王春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耀萱书 记 员 许贤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鲁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123号 下一篇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伍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367号